購房簽合同 要約定好違約條款
時間:2016/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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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少賣房人在賣房辦理過戶手續(xù)過程中,發(fā)現(xiàn)房屋價格又上漲了,于是反悔,以種種借口不辦理過戶手續(xù),導致另一方起訴至法院。民警介紹,賣房人反悔的理由比較常見的有:沒有收取定金;尚未辦理房產證;夫妻雙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等。
據介紹,從該類型案件的結果看,賣房人都敗訴了。根據“合同必須遵守”的法律原則,在房屋買賣合同沒有無效事由或沒有被依法撤銷的情況下,不論是買房人還是賣房人都應嚴格按照房屋買賣合同履行各自的義務。
民警提醒買房人,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一定要對違約情形進行事先約定,要嚴格審查賣房人的身份資格,盡量了解清楚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遺產,或者房屋上面是否有其他權利如抵押、擔保等,盡量要求賣方全面陳述自己的家庭情況以及房屋涉及的擔保、抵押等情況。在與不動產登記簿上未有登記的產權人交易時,為保障交易安全,應當要求其出示產權人的授權委托書,而不能輕信任何承諾。
















